关于网站公安备案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8

尊敬的用户:

  您好!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各网站在工信部备案成功之后,需在网站开通30日内到公司实际经营地或个人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履行公安备案手续。如未办理公安备案手续,请尽快登录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www.beian.gov.cn)提交公安备案申请。如需咨询公安备案事宜请联系属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联系电话附后。如您备案属地为上海,请您按照以上通知要求尽快办理网站公安备案,如超过30日未办理的,将依据法律法规落实相关处置措施,进行关闭网站处理,谢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公安备案操作流程:

  第一步:打开公安部网站管理平台网站:(www.beian.gov.cn),注册账号后登录系统,按照操作流程进行信息录入和电子文件上传,提交成功后会根据填写的单位办公地址或个人联系地址自动分配至管辖地网安分局审核,请注意站内短信通知及手机短信通知。

  第二步:在备案审核期间收到短信通知要求进行现场核验时,请带资料: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等至分局,其余所需要的材料您可以直接联系当地网安部门咨询。

  第三步:在取得公安备案号之后,请在网站内容最下方放置公安备案号并做超链接到网安平台网址beian.gov.cn),代码会在备案通过后在平台内查看到。 

附件一:上海市各区县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二:相关政策法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